发布时间:2013-12-31 10:26:27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为稳定和发展少数民族保险营销队伍,开发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加快贵州民族地区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给予贵州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保险代理人员资格考试特殊政策的复函》(保监厅函〔2010〕191号)的批复精神,贵州保监局研究制定了《贵州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决定给予贵州民族地区(见附表1)少数民族考生降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格分数线的特殊政策,现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户籍在贵州省民族地区(户籍为3个自治州、11个自治县、252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自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起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为50至59分的,可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二、考试成绩发布后,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集中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办理申报手续。

  三、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政策执行的严肃性。未尽审查职责或与考生串通作假的,贵州保监局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四、贵州保监局将以事后监管为主要手段,通过相关途径不定期对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进行核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机构和个人,贵州保监局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对2010年6月1日至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符合享受贵州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可以集中补办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手续。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补报工作。经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复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最迟应于2010年11月30日报达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审查完毕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实施办法》,保障每一位申请人充分的知情权。《实施办法》已在贵州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web/sitel7)和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www.gzbxxh.com)上公布,申请人可直接查询或下载该办法和相关表格。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贵州保监局或贵州省保险行业协会反映。